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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2014-03-12 14:51:25     作者:办公室

    3月1日起,《阳江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实施,我市在粤东西北地区率先并与珠三角地区同步推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开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而此前我市已开展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从“探索”到“深化”一词之差,凸显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完善商改的决心和力度。
  《方案》提出了深化改革任务的六个“进一步”强化“宽进”、“严管”,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构建“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使我市成为商事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地区。

 

扩大改革范围 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商改
  进一步扩大商事主体改革范围。“探索”阶段是企业实行商改。“深化”阶段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范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商事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放宽准入条件 实现“一元钱办公司”
  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探索”阶段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深化”阶段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通俗说就是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理论上“一元钱办公司”已可以实现。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代表不缴,改革后,虽然公司登记不再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并且要向社会公示,实现全社会监督。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仍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精简前置审批 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进一步精简规范前置审批事项。“探索”和“深化”阶段共同的最大的“动作”是,对现行许可项目前置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直接改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使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相分离,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为保证改革措施“先照后证”全面“落地”,需要编制全省统一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前,这两个目录正由省编办牵头编制,将向社会公布实施。

规范审批标准 探索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
  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探索”阶段我市大力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证照明显提速,100%的商事主体实现了工商登记当天办结。为进一步改革登记审批流程,“深化”阶段我市加强配套衔接,一方面精简和规范登记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方案》提出,要科学合理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减少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特别强调要探索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审核、查询、发照,推进商事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这充分体现了本次改革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趋势。

强化后续监管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探索”阶段我市配套出台了《阳江市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28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后续市场监管职责予以明确。“深化”阶段,我市进一步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最大的亮点是,改革年检(验照)方式,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1月1日起停止个体工商户验照,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商事主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商事登记机关将存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经营异常行为的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使市场主体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突出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为逾期年报提供了合理救济途径,这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创新。

信用信息公示 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监管效应
  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方案》提出要加快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尽快建成市级商事主体登记审批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内部登记许可和监管信息及时共享,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登记和信用信息。同时,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推进“黑名单”应用管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监管及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这既是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的基础,又是社会信用监管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主体获取交易对象信用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是实现“严管”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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