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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

文章发布日期:2013-11-19 08:12:48     作者: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本规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标申请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申请人网上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网上答疑;网上投标;抽取评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借助计算机进行开标、评标(含远程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参加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阳江市电子政务办负责为电子化招标投标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安全服务提供保障;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数字证书办理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应到广东省数字认证中心或其授权的阳江市分支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KEY)。

  第六条 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填写企业申请表1份,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

  第七条 首次使用数字证书要登陆广东省数字认证中心网站(网址:www.gdca.com.cn/)更改证书密码,连续六次错误输入数字证书的PIN码(证书使用密码),数字证书将被锁住而无法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用户遗失或忘记密码和证书被锁,应携带数字证书介质及相关的证件(证书的申请表或公司开的介绍信函)到授权的阳江市分支机构进行办理。

  介绍信函的内容必须包括:办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司的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证书检测客户也须开介绍信函)。

                               第三章 项目网上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进行招标信息的发布、查询等操作。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填写《招标申请备案表》、《工程项目登记表》,使用“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纸质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等)和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等)。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截标时间前从其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施工招标项目缴交额一般按照招标控制价的2%设置(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设置),服务类招标项目缴交额一般按照服务收费基准价的2%设置(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将相关招标备案资料送市、县(市、区)政务大厅相关招标管理部门窗口备案。

  招标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项目登记表、招标申请备案表和招标文件及招标备案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出具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意见书。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的纸质文本也须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本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公布供投标人查阅。

  招标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不得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一致时以电子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凭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意见书、招标申请备案表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网上填写《交易项目登记表》办理项目交易登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项目交易登记。

  第十三条 已确认项目交易登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指定网站和报纸同步发布招标信息(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项目可不发布招标信息,确须发布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网上报名投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在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参与投标时,应先登录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申请企业注册。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报名时系统自动识别其资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投标人才可参加拟选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下载招标资料、质疑问题、上传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投标人所提交的质疑问题资料必须以无记名形式提交,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单位及人员的标识。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或补充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后审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

  第十七条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按无效标书处理:

  (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用到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的扫描件时,必须使用相应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进行扫描,不得使用复印件进行扫描。

  (三)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签章处加盖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四)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已经加密的投标文件,并获取载明递交成功时间的回执。投标人如需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把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只读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禁止投标人撤回或上传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在签字处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签名,在盖章处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或相应人员的执业资格电子签名。

  第十九条 截标时间前,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 专家抽取及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抽取市内专家评委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半天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抽取市外专家评委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1天内到市外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委。 

  第二十一条 专家抽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抽取专家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带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开标会代表的函及抽取专家申请函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

  (二)专家抽取时应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等三方在场才能进行,先按规定屏蔽投标人专家和其他须回避专家,然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专家语音抽取系统,随机抽取并确认评标专家。开标前15分钟打印评标专家名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签名确认,送至评标室核验评标专家到达情况。

  (三)实行电子开、评标的项目不得设置业主专家评委。

  (四)抽取的专家应按语音通知报到的时间报到。

  (五)专家到场后可采用专家指纹确认进入门禁。

  (六)专家的抽取记录将纳入到专家诚信记录管理中。

  第二十二条 参与电子评标的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经过阳江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软件培训和考核;参与我市评标的市外评标专家可通过远程培训方式学习阳江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软件,未能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不能参与电子化评标。


                               第六章 电子开标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拟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出席开标会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相关人员应使用项目本人的CA数字证书签到。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件原件供资格审查委员会核验(不接受寄递原件方式),如投标人无提供相关文件及证件原件核验的或所提交的核验原件与上传相关文件及证件不一致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无需缴纳招标文件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子化开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电子开标活动。

  (二)投标人需现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作为备份,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应已查杀电脑病毒。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三)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交易中心须同时在现场方可开启电子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启动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程序,按照解密顺序依次输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证书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导入电子招标、投标文件进入电子唱标。

  (五)若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无法打开或不符合的情况,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因电子招标文件制作不合格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电子开标活动的,确认该项目流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六)若设有技术标的项目,还需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七)电子开标结束后应打印开标结果,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易中心和招标管理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家数不足5家或邀请招标项目递交的投标文件家数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第七章 电子评标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评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已签到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首先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启动电子评标系统,并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线独立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二)电子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顺序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

  (三)需要电子清标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使用电子清标软件完成清标工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同一问题不一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结论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网上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六)评标结束后,主任网上汇总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全体成员在线签字,并打印评标报告,密封保存后提交交易中心归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电子评标记录将会纳入到专家诚信管理中。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因电子招标文件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电子评标活动确认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时,公开招标项目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5家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邀请招标项目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第八章 中标结果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评标会结束后,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标会后5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确认中标结果后,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打印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后发放到各相关单位。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一般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定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定后5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网上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九章 应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宣布开标(评标)无效、中止或终止,恢复开标(评标)的时间视情况而定。

  (一)停电或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页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

  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招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造成影响;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六)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的;

  (八)招标人依法要求中止的;

  (九)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另行安排时间开标(评标)的项目,有关评标业绩仍以原截标时间为准,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出具书面说明,提请评委注意有关评标业绩仍以原截标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三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中止、终止或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记录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存档。

  中标单位应将中标的投标资料打印一份,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招标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遗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备案、澄清、修改、答疑或不能及时参加投标、提出疑问、上传投标文件等后果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潜在投标人自负。

  第四十条 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设行业企业管理IC卡能否正常使用,以免造成投标不成功。

  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与企业信息库不一致,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拟派项目负责人一经报名,即被锁定,未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于评标结束后即可解锁,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于工程竣工后方可解锁。

  第四十一条 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各投标人应认真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与填报,任何的不一致将可能导致计算机不能读取而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一)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他人冒用、盗用,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把数字证书借用给他人使用的,作以他人名义投标处理;具有围标串标性质的,作串通投标处理。

  (三)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

  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报名、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经计算机评标系统检测到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上传的,即被判断为串通投标行为,投标无效,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依照现行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作为投标人的诚信评价依据。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格审查的信息直接取自投标人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库登记的信息,投标人应及时维护、更新企业信息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系统中的企业库信息,造成其业绩不被认可、资格审查通不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第四十四条 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经数字证书加密上传的招标资料或投标资料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全部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将电子辅助评标过程产生的数据和记录自动存档,并进行数据的汇总、统计,供有关部门查询、监督。

  电子辅助评标的档案,除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档案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发包活动参照本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之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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