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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阳江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章发布日期:2012-08-28 15:25:39     作者:yjsh668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市区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中心城市竞争力,现就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坚持以产业升级为导向。积极扶持发展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先进制造业,以企业管理、设计、研发、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业,以金融、法律、鉴证、咨询、中介为代表的商务服务业,以及其它有利于优化市区经济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的产业,通过若干年努力,从中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

  (二)坚持外引与内育相结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省内外优秀民营企业在阳江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引导总部在外的阳江籍企业回归。同时,大力支持本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关联带动力强的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扎根阳江,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三)坚持集聚集约发展。以城南新区为重点,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区。在阳江高新区等地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生产基地,强化总部企业与园区产业融合。

  二、认定条件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在阳江市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阳江市外企业2个以上),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2亿元、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的内外资企业。

  三、认定程序

  (四)申请认定总部资格的企业,需向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代表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五)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在阳江政府网和《阳江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再上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六)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在阳江政府网和《阳江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并由市政府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七)管理与调整。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2、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4、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扶持政策

  (八)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按其缴纳“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阳江本地收入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九)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以该企业上年“三税”阳江本地收入部分为基数,其增长超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十)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阳江市区的市外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一)对总部企业免收其属市级执行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十二)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企业总部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五、鼓励招商引资

  (十三)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阳江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等知名企业来阳江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第(十三)条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现金奖励。

  六、服务保障

  (十五)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等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十六)建立市领导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问题的分析研究,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总部企业人员可参加阳江市劳模、先进工作者等评选活动,依法参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市级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列席。

  (十八)总部经济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阳江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

  (十九)为总部企业融资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相关职能部门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境提供便利。对于引进总部企业负责人的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七、其它

  (二十一)享受本意见的对象必须是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扶持额度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额度为上限;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二)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三)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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