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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章发布日期:2019-03-01 16:40:28     作者: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民营经济活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

  (一)暂停、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实行全额免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二)降低收费标准。对民营企业的计量器具校准服务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发布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五金刀剪民营企业的原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委托检验服务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对“三旧”改造项目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对“三旧”改造项目的防雷检测收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等4项经营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的60%缴交。免收“三旧”改造项目的道路建设资金,对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从2015925日起,在我市口岸辖区范围内,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集装箱货物在查验环节发生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给予免除。(市质监局、市三旧改造办、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201712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017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解决融资难题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企业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积极对接和争取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向省推荐一批优秀项目,争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五)开展融资租赁试点。落实《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阳江刀剪机械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办〔201430号),以五金刀剪行业为突破口,探索开展设备租赁业务试点,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六)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组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对担保获得的贷款不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且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上年度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执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牵头负责)

  (七)建立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推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非银信用信息采集手段,加快建设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联接省级相应平台,便于金融机构按中小微企业自身需求提供融资产品,实现银企之间的网上对接、查询和交易。(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八)开展企业外部信用评级试点。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动中小微企业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由市财政对参评企业提供一定的评级费用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对评级结果较好的企业给予信贷额度和优惠利率支持。(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九)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用好用活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引导融资成本降低的正向作用。用好信贷导向评估结果,对于支持民营企业评分靠前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息补贴。鼓励金融机构研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探索推广在建工程抵押、三权抵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质押业务。银行定点定向对民营企业开展专项服务,促进银企有效对接。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盘活企业应收账款,提高融资效率。加强外汇金融服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建立民营经济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提供民营经济融资服务的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增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市财政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企业抵押融资。对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业务,再造工作流程、精简入件材料。1. 取消抵押申请人提供土地价值评估报告;2. 涉嫌闲置土地认定处置不再作为前置条件;3. 推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业务,由抵押申请人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4. 对抵押初始登记、注销登记业务入件材料进行精简;5. 对于贷款到期续贷的企业,快速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企业因续贷偿还到期银行借款需高息借款次生企业融资的高风险、高成本;6. 依法取得土地地上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工业企业,未能及时完善产权手续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由工业企业对宗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作出书面证明后直接入件办理;7. 降低住房交易手续收费标准,新商品房由原3/平方米降为2/平方米,存量住房由6/平方米降为4/平方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十二)着力解决企业倒贷问题。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相关规定,积极落实续贷政策,着力解决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前与借款人做好续贷政策的宣传、解释,引导其办理相关续贷手续。对不符合续贷、拟办理收回再贷的,及早与借款人沟通,积极将调查、评审等贷款手续前置,避免贷款切换期过长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各登记机关对中小企业办理续贷、收回再贷设置绿色通道,加快出证时间。市银行协会与各登记机关加强协作,共同研究以抵押登记续期取代现行重登记手续。(阳江银监分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通知》(阳府〔201425号)。对贷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过3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2亿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局、阳江银监分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贷款支持市属镍合金、游艇制造、新型建材、海洋装备、电力能源等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市直、县(市、区)直农业龙头企业,年末新增余额超1亿元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为我市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市直、县(市、区)直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末新增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局、阳江银监分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五)落实惠企金融政策。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惠企金融政策,银行机构应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并实施。严格执行“两禁两限”,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压缩不必要的融资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阳江银监分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强化用地保障

  (十六)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快速办结用地预审、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十七)给予工业企业项目土地价格优惠。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十八)实施有关产业项目的用地支持政策。1. 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1)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同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2)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3)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协议方式办理。(4)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或兼容的研发场所,允许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承租方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应符合研发场所允许布局产业要求,不符合的,应按商服用途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及相关变更手续。(5)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前提下,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2. 养老产业用地支持政策。(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安排用地规模的范畴和年度用地计划,鼓励企业将存量(闲置)未用的土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但不得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3. 体育文化用地支持政策。(1)体育文化用地类型:各种体育设施用地、体育产业用地、学校用地、文化艺术、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服务、文化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3D、动漫)、数字出版印刷产业、创意设计园等。(2)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在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体育用地。(3)鼓励企业将存量(闲置)未用的土地调整为体育文化用地、旧城改造和已建成居住区中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前提下,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4. 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支持政策。(1)原已作出不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且仍在经营生产的土地的企业,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建设用地面积达到宗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可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业务。(2)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进场施工,尚未完善建设手续又涉及土地闲置的企业,相关单位出具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开工并达到规定的开工标准之一的,可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业务。(3)对土地出让宗地红线到市政道路中线的土地,宗地闲置土地面积的认定按规划土地受让人实际占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来认定。(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5. 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致使市区已出让用地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市相关职能部门或江城区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出具宗地无法使用的原因、时间等证明意见,市国土资源局附上相关部门意见函告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核实后不征收宗地实际交地前的土地使用税。(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十九)鼓励企业参与“三旧”改造。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缴土地价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医疗卫生服务、健康养老服务、休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5年内其土地用途可保持不变。(市国土资源局、市三旧改造办牵头负责)

  (二十)推动市区原已出让用地整合优化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对原已出让的土地,同属同一使用权人且相邻的用地(彼此相邻且可以归宗发证的),允许进行归宗并对原各用地之间的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宗地相互调配使用规划技术指标后核发的相关土地的国土用地使用年限,可以宗地整合前对应用途中最低使用年限的地块的使用年限来核准;申请人也可申请按宗地整合前对应用途地块中最高使用年限的地块的使用年限核发合并宗地的使用年限,但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缴纳相应地块延长相应使用年限应补交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转型升级

  (二十一)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开展互联网+智慧制造示范,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五金刀剪、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推广机器人应用。建设阳江市云服务平台,开展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发展基于工业大数据分析的工艺提升、能耗优化、过程控制优化等智能决策与控制应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在2014年及以后引进或新建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装备、基础材料及器件装备制造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时间1-2年。对2014年以来引进或新建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以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时间1-3年。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加快建设,对固定资产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以事后奖补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鼓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购买设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股权投资形式,对企业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总股本的30%进行股权投资,扶持我市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以贷款贴息方式,按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以事后奖补方式,对开展设备更新的企业按新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事后奖补,支持企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事后奖补,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等方面进行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对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5年到2017年,省、市、县财政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实施《阳江市工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阳府〔201536号),2016年安排专项资金1600万元,其中: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推进智慧园区建设;绿色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刀剪机械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900万元。2017年,争取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工业企业2家,50-100亿元工业企业6家,10-50亿元工业企业12家。(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按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按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每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50万元。对牵头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每制修订一项国家、行业标准资助30万元。对牵头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每制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15万元。(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五、推动创新发展

  (二十七)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阳江市科学技术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试行办法》(阳科通〔201573号)。对当年通过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二十八)加强孵化器建设。落实《阳江市科学技术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阳科通〔201576号)。对新建孵化器面积按10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每家孵化器最高补助为100万元。改扩建孵化器的扩建面积按5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每家孵化器最高补助为5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落实《阳江市科学技术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实施方案阳科通〔201575,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加大研发投入。(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三十)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通过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机构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通过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再给予3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引导和扶持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三十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发挥国家刀剪及日用金属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优势,对民营企业开放检验实验室,提供产品中试和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民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中心实验室可以以租借等方式提供给民营企业使用。(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十二)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力度。提高专利申请资助额度,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500元,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对获得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500元。对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六、鼓励拓展市场

  (三十三)推进区域合作。组织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双向投资和经贸合作交流,扩大经贸合作。积极参与“珠中江+阳江”经济圈建设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推进湛茂阳经济圈建设。加快建成深茂铁路阳江段、汕湛高速公路阳春段、云阳高速公路阳春段、海陵岛大桥等重点交通项目,动工建设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等项目,加快阳江合山机场改扩建,拓展对外交通网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支持企业参加外经贸活动。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和境外市场考察给予支持。其中境外展览会展位费一般市场最高支持60%,首个展位最高支持2万元;新兴市场最高支持比例80%,首个展位最高支持3万元,第二、第三个展位最高支持1.5万元;国际市场考察费(交通及国外生活费用)最高支持50%,其中交通费最高支持1万元。对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进出口企业予以扶持,最高资助比例根据地区和险种等有所不同,最高给予不超过80%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十五)提升中小企业外贸水平。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及境外专利申请最高支持比例为50%,最高支持额根据项目不同在2万元到50万元间。(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十六)支持企业“走出去”。每年定期举办一届中国(阳江)国际五金刀剪博览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给予支持。支持内容包括贷款贴息、直接资助(对我市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初期发生的开办费用和运营费用按实际投资额、完成工程营业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海外投资保险及融资担保费用资助等。支持企业北上西行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参与广货网上行、广货全国行活动展位费、营销网点租赁费、建设费及各大电商平台服务费给予补贴。每年组织300350家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等活动。(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十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300万元。鼓励和支持在我市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并配套完善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物流体系、认证体系且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项目。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支持创建各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凡进驻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物流园等)的电商企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减免扶持,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鼓励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开办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学校,对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成功创办电商培训学校,年培训人数达300人以上的,给予创办补贴。(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推行PPP模式。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我市有收益性公益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七、加强人才支撑

  (三十九)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落实《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阳发〔20106号)和《阳江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阳组通〔201499号)。实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代办业务服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人事档案转移、人事关系调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一站式”服务。落实《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阳科通201572号),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经费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四十)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十二)妥善解决企业员工子女教育。主动为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提供服务,对企业员工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原则予以安排入读义务教育学校,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企业按政策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实际安排入读义务教育学校。(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八、优化发展环境

  (四十三)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清理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社会事业准入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减少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推行备案制,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市编办、市法制局牵头负责)

  (四十四)逐步推进法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拓展完善市网上办事大厅和各级政务(公共)服务中心(站)综合窗口,推动不同职能部门的审批受理业务向网厅平台和综合窗口集中。优化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系统、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和事项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拓展“一网式”办事应用,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十五)构建企业投资“三单”管理模式。以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为基础,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以负面清单、审批清单为基础的企业投资准入制度。在企业投资事前准入环节建立清单式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以放宽准入为目标、以权力制约为核心、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的可视化、标准化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以监管清单为基础的企业投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运用,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构建起以监管清单为基础,以网格化、信息化、标准化为管理方式的市场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牵头负责)

  (四十六)深化企业登记审批改革。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大力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抵押办理形成“专人受理、主动协调、快速审批”, 申报材料齐全的,办结时间比承诺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启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平台,鼓励企业使用无纸化通关模式,推动企业海关认证、AEO国际互认、中美海关C-TPAT联合验证等。(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阳江海关牵头负责)

  (四十七)清理并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其收费,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四十八)依法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为企业更好发挥商标品牌效应保驾护航。(市政法部门、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十九)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政策制定和行业发展研究,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服务水平,促进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五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大民营经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促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宣传对接,确保政策及时宣传到广大企业。总结推广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宣传部门牵头负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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