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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分量

文章发布日期:2014-10-30 10:54:05     作者:阳江商界
                                                   ——第22期《阳江商界》卷首语

    《阳江商界》创刊初期,笔者受任主创顾问之一。因此,接触商圈的机会自然比做纯新闻职业时多了。记得在三年前的一次商界活动中,应邀出席的一位嘉宾朋友讲了这么两句话:“大家都是老板,老板都是企业家……”后来,这句话很快被人善意地纠正过来:“企业家是老板,但老板不一定都是企业家。”
    何为老板,无须赘言。何为企业家?目前有一个解释比较到位,就是“恪守商业道德操守,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从商之人”,这句话的关键词是“社会责任”,具体讲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相关资料显示,“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最早出现在20世纪1923年的英国,英文简称为“CSR”。 20世纪1954年,以论述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第一本专著《商人的社会责任》问世,专著提出了“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自1993年立法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总则”里,加进了一句这样的话,即“承担社会责任”。在当时,这句话一度被作为修订后的《公司法》里最大的一个亮点,理由是这句话顺应了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时代潮流,接受了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在中国虽然“迟到”,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就没有这种理念。2012年3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访问美国时,就寄语中美企业家要“厚道经营,兼济天下,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这三句话,就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概括和精准表达。
    事实上,在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就不乏对这种理念的诠释,如“仁、义、礼、智、信”等,就包含了社会责任的主要成分,中国企业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上,有着良好的文化土壤。
  问题是,中国自步入商品市场经济时代以后,经济秩序中的一些现象很快就显现出来了,诸如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传销、非法集资、食品与药品安全、矿难与生产事故、侵犯员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环境污染、各种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等,接连不断,层出不穷。
  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企业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只懂得“生意经”,不懂得“道德经”,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把员工、消费者、伙伴的合法权益以及环保、节能等法定责任都抛到一边去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甚至不择手段。近年来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特大事故,实际上都是一系列事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恶性事件。
    那么,在新形势、新思维、新常态下,我们的企业如何更好地实践社会责任?显然,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和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都已经不合时宜了。取而代之的,应为“企业综合价值最大化”。这个“综合价值”,就是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是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和谐统一。惟其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让更多的企业更积极更主动地履行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作者/庄子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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