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13-04-16 22:49:14     作者:办公室

(阳府告〔2013〕5号)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第一阶段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二、三路、三环路;南至东山路、甘泉路;西至环城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创业南路;北至漠江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见附图一)。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二、三路、三环路;南至东山路、甘泉路;西至环城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创业南路;北至新江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见附图二)。以上路段均含所指的道路。限行时间是每天8:00-20:00。
  在市区范围内,如另有限制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20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教育期,对违规车辆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从2013年6月1日起,严格依法处罚。
  三、本公告所称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汽车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一)发放条件: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暂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发放地点及费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各县(市)的车辆可到辖区的发放点申领。领取和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费用。
  (三)提交材料:(1)未到定期检验期限首次核发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Ⅰ标准(汽油车)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国Ⅱ标准(含)以下柴油车和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2)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上牌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
  四、全市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汽车逐步扩大限行道路范围。
  五、本公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城市公共汽车、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所称的高排放汽车是指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本文网址:
  • 我会主办的第二期职业经理精英班启动
  • 阳江商界迎春慈善晚会昨晚举行
  • 我会热心企业家赴那味村开展慈善活动
  • 市企业家商会协办的阳江文化大讲堂开讲
  • 阳江企业家研讨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