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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

文章发布日期:2013-03-22 11:54:18     作者:市政府

                               阳府告〔201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实现低碳阳江建设目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2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包括使用 LED 绿色照明产品)、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招投标、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下列项目应当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2006)和《广 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中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规划、土地供应、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三旧”的旧城镇、旧厂房改造项目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
    1.项目用地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
    2.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4万平方米以上(含2.4万平方米)的;
    (三)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市区城南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
    1.项目用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
    2.项目总建筑面积达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七、市、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并在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时予以把关。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节根据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及绿色建筑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约定或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注明。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八、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运行评价标识二星A级以上(含二星A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九、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通告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
    十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且尚未批准规划或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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