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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

文章发布日期:2012-11-26 17:41:27     作者:商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市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规范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陵岛、高新区)的经营性土地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用地无约定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部分项目如确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中技术方面等因素涉及超容积率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情况清单。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的有关情况清单,核定补交土地差价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差价费用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费用凭证。
   (三)市财政局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一)由于历史原因,已出让的土地没有容积率约定的,如现在开发申请的容积率超过1.5(基准容积率),经政府原则同意后,应按规定补交超基准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二)已出让的地块有容积率约定或有详细规划的,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情形增加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超容积率土地差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属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容积率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受理后,组织论证并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授权的下设机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项目开发应根据政府审定的容积率,由项目开发单位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适用建成区周边已建设地块,下同),依法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属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应首先由项目开发单位编制拟调整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调整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按以下办法办理:按上一年度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平均楼面地价和按市区基准地价修订的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第九条  凡是涉及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缴交清土地差价,否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规划报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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